破坏军婚罪是指中国《刑法》第258条规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以下是一些破坏军人婚姻罪的案例:

1. **明知对方是军人配偶而同居**:
案例描述:被告人王某,男,与某现役军人李某的妻子赵某相识。在得知赵某已经结婚且有军籍的情况下,王某仍然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并长期同居。这种行为属于破坏军婚罪。
2. **骗取军人配偶感情而结婚**:
案例描述:被告人张某,男,在得知某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陈某离异后,虚构自己单身的情况,与陈某结婚。张某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要求,因为他明知陈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然与之结婚。
3. **利用职务之便破坏军人婚姻**:
案例描述:被告人赵某,女,系某部队文职干部。她利用工作之便,与部队某现役军人的配偶李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赵某的行为不仅涉及破坏军婚罪,还可能涉及职务犯罪。
4. **军人配偶故意破坏他人婚姻**:
案例描述:被告人周某,女,系某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得知其丈夫有外遇后,周某故意与该军人外遇者关系密切,并以此向丈夫施压,导致其丈夫与外遇者分手。周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可能涉及破坏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以上案例仅作为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具体表现,实际案例中可能更加复杂。值得注意的是,破坏军婚罪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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