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的名称登记。
第三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登记、公开透明;
(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
(三)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章 企业名称登记
第五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第六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
(二)不得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
(三)不得使用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名称;
(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名称;
(五)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先申请、先登记、先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企业名称登记后,企业应当依法使用登记的企业名称。
第三章 企业名称变更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变更,应当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变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混淆;
(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
(四)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企业名称注销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注销,应当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注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依法终止;
(二)企业名称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名称注销登记申请表;
(四)企业名称注销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注销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名称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名称;
(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三)未按照本规定进行企业名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全文,如有需要,请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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