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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婚姻 司法解释

  • 2025-07-12 04: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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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婚姻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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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档案缺失、损坏、涂改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补充。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档案缺失、损坏、涂改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补充。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方便查询和利用。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方便查询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归档,归档期限为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归档,归档期限为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销毁,销毁期限为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五年内。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销毁,销毁期限为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五年内。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和解释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需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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