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婚姻彩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编中。以下是民法典中关于彩礼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章第六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一条款明确了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三项,只有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才支持返还彩礼。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彩礼的给付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给付或者接受彩礼。彩礼的数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
以上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整理的,具体案例的判决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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