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婚姻法》的主要条文及细则,供您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家庭幸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家庭幸福。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以设立家庭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一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三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继承等事项发生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198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国《婚姻法》的主要条文及细则,如有需要,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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