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子女教育、家庭经营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以下是一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法条:
1.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债务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6.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视为个人债务。”
以上法条为202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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