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重大过错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长期共同居住的。
3. **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折磨、肉体摧残或者抛弃。
这些“重大过错”被认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严重原因。无过错方(即未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在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以弥补其因过错行为而受到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损害赔偿是法定的,与普通民事赔偿有所区别。在请求损害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重大过错。如果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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