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书)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省××××市××××区××××路××××号,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省××××市××××区××××路××××号,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原、被告虽然存在感情问题,但双方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与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二)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三)双方在××××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四)原告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二、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原、被告在结婚登记时均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然而,原、被告在婚后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愿离婚,且已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原、被告婚姻关系已解除。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判决书确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附:本判决书一式五份,分别送达原告×××、被告×××、×××律师事务所、××××市××××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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