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遗弃:

1. **遗弃的实质要件**:
- 遗弃行为:一方对家庭义务的完全或部分不履行,即不履行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
- 遗弃的持续时间:遗弃行为具有持续性,不是偶然或短暂的。
2. **遗弃的对象**:
- 对配偶的遗弃:一方向另一方未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 对子女的遗弃:一方向另一方未尽抚养义务。
- 对父母的遗弃:一方向另一方未尽赡养义务。
3. **遗弃的表现形式**:
- 不提供生活费用:一方不向另一方或子女提供基本生活费用。
- 不履行抚养或赡养责任:一方不尽抚养或赡养子女或父母的责任。
- 限制或剥夺另一方的人身自由:一方通过限制或剥夺另一方的人身自由来达到遗弃的目的。
4. **遗弃的法律后果**:
- 遗弃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受遗弃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遗弃者停止遗弃行为,并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
在认定遗弃时,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 遗弃者的主观过错:遗弃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 遗弃者经济能力:遗弃者的经济状况是否允许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 遗弃者的悔过表现:遗弃者是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正。
总之,遗弃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遗弃的实质要件、对象、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后果。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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