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降低空气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清明期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3日至4月5日,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此期间,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空气质量。
三、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度过一个安全、环保、文明、和谐的清明节。特此通告。
XX市生态环境局
XX市公安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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