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均实行烟花爆竹禁放。
二、禁放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要求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3.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4.对违反禁放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
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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