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军人婚姻管理,保障军人及其配偶合法权益,维护军人部队高度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军队实际制定。以下为《军人婚姻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人婚姻管理,保障军人及其配偶合法权益,维护军人部队高度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及文职人员,以及军队管理的士官的配偶。
第三条 军人婚姻管理坚持男女平等、自愿、一夫一妻、保护军人婚姻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军人婚姻管理,由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军人婚姻登记
第五条 军人结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条 军人申请结婚,应当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军人申请结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年满二十三周岁,女年满二十二周岁;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男女双方均为单身或者丧偶、离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军人结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
(三)居民健康检查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九条 军人结婚登记,应当自接到政治工作部门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
第十条 军人结婚,经批准,可以在服役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三、军人配偶随军
第十一条 军人配偶要求随军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军人配偶随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女双方均为单身或者丧偶、离婚;
(二)军人所在单位符合随军条件;
(三)配偶同意随军,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军人配偶随军,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征求单位领导同意;
(三)报上级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四)办理落户、工作等相关手续。
四、军人离婚
第十四条 军人离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军人申请离婚,应当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军人申请离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军人离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八条 军人离婚,经批准,可以在服役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五、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军人及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一)婚姻自由;
(二)合法财产权利;
(三)子女抚养权;
(四)探亲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军人配偶在离婚时,依法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军人配偶因军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一)领取军人遗属抚恤金;
(二)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要求子女抚养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军人结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军人离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三)军人配偶随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以下为《军人婚姻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一、规范军人婚姻管理,保障军人及其配偶合法权益。
《军人婚姻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军人婚姻管理,保障军人及其配偶合法权益,维护军人部队高度稳定。
二、军人结婚、离婚、随军等事项的办理程序。
《军人婚姻管理办法》明确了军人结婚、离婚、随军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方便军人及其配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
《军人婚姻管理办法》对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军人死亡或失踪等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责任。
《军人婚姻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以规范军人婚姻管理。
总之,《军人婚姻管理办法》对军人婚姻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维护军人婚姻稳定,保障军人及其配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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