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中,所谓的“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指的是家庭成员中一方在法律上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抚养、赡养义务未尽,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构成遗弃家庭成员:

1. 未经家庭成员同意,擅自离家出走,长期不归,不履行家庭义务。
2. 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不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和经济帮助。
3. 对家庭成员的抚养、赡养义务长期不履行,导致家庭成员生活困难。
至于“遗弃家庭罪”,在中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这一罪名。但是,如果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家庭成员生活无着、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等,可能会构成《刑法》中其他相关的罪名,如:
1. 虐待家庭成员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处理遗弃家庭成员的问题时,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节,结合《婚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家庭成员遭受遗弃,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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