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1. **不履行赡养义务**:即成年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义务,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2. **不履行抚养义务**: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监护职责。
3. **不履行扶养义务**: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
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可能构成遗弃家庭成员:
- 拒不提供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如食物、衣物、住所等;
- 拒不支付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或医疗费用;
- 长期不与家庭成员居住,且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
- 长期不与家庭成员联系,不关心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 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
- 迫使家庭成员离家出走等。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遗弃家庭成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一方面的行为就认定构成遗弃。同时,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遗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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