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工作单位或其他地方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收入。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如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归一方所有。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以下财产一般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1. **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
2. **个人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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