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方可以请求离婚: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离婚案件中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对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少分或不分财产。
新婚姻法对重大过错者财产分割的规定,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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