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遗弃行为的司法解释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家庭其他成员不履行扶养、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遗弃:
(一)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无故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致使被扶养、赡养、抚养人生活困难的;
(二)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致使配偶生活困难的;
(三)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在离婚后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或者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致使子女生活困难的。
以下情况一般不认定为遗弃:
(一)家庭成员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一方暂时拒绝扶养、赡养、抚养的;
(二)家庭成员之间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履行扶养、赡养、抚养义务的;
(三)家庭成员之间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扶养、赡养、抚养义务的。
在认定遗弃行为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是否存在;
(二)一方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三)被扶养、赡养、抚养人的生活状况;
(四)其他有利于认定遗弃行为的因素。
根据以上规定,认定遗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存在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
2. 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
3. 致使被扶养、赡养、抚养人生活困难。
在处理遗弃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结合相关证据,依法认定是否构成遗弃行为。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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