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的认定,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条款:
1. “一方因患有久治不愈的性疾病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照顾子女,另一方要求变更抚育关系的,应予支持。”
2. “父母一方具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一)、(三)项(指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情形的,子女已满十周岁,父方或母方坚决要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遗弃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 一方长期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使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受到影响,构成遗弃。
2. 父母一方拒绝承担抚养费用,达到一定期限,经法院判决仍不履行,构成遗弃。
3. 父母一方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导致子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构成遗弃。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一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另一方及其子女生活困难,且情节恶劣,则可能被认定为遗弃。
需要注意的是,遗弃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遗弃方的名誉和信誉,严重者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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