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一方无法到场。例如,一方因疾病、出差、服刑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出差证明、服刑证明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方无法亲自到场,另一方也不能擅自代表对方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必须共同到场,以确保离婚意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此外,若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另一方也不能单方面办理离婚手续。
总之,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场,这是保障婚姻自由、平等、自愿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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