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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呢 谈谈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

  • 2025-07-26 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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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于2011年8月13日发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关于房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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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产,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全款支付购房款的,那么该房产应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通过贷款方式购买的房产,且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何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3. 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房产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割:

(1)离婚时,尚未还清的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义务共同偿还。

(2)已还清的贷款及房产增值部分,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 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偿还贷款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相应份额。

- 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偿还贷款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偿还,房产增值部分按照双方对贷款偿还的贡献进行分割。

4. 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出资为双方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 离婚时房产的评估与拍卖:离婚时,如因房产价值争议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由一方申请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如一方不申请评估,另一方申请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按照上述规定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旨在明确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原则,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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