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后,中国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以下是一些与男女婚姻相关的关键内容:

1.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原则。
2.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体谅。
3. 《婚姻法》第5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7.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8.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9. 《婚姻法》第12条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应当准许。
10.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1.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12.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13.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4.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5.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6.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17.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8.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9.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0. 《婚姻法》第23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21.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2.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3.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4.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5.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6.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7. 《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28.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9.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0.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如因法定代理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其他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随父或母生活。
31. 《婚姻法》第34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2. 《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3.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4.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5.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6.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7.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8.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因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9.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0. 《婚姻法》第43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1. 《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2.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判决、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43.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4.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5.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判决、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46. 《婚姻法》第4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2000年以后中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男女平等、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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