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关于姓名权的新规定可以解释如下:

第1015条【姓名权】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具体解释如下:
1.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这是民法典对姓名权的基本规定,即子女在出生时通常应当跟随父亲的姓氏或者母亲的姓氏。
2.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这表明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人可以不遵循传统随父姓或母姓的规定,而是选择其他姓氏。
3.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例如,可以选择祖父或祖母的姓氏。
4.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如果自然人的法定扶养人不是父母,而是其他人,那么可以选择扶养人的姓氏。
5.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这为特殊情况下的姓名选择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可以依据其他正当理由选择姓氏。
6.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这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允许他们在选择姓氏时遵循自己的民族习惯。
总的来说,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扩大了自然人选择姓氏的自由度,同时兼顾了民族传统和文化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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