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公司起名是否可以使用“集团”这个字眼,需要遵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集团”字样:
1. **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已经成立的集团公司,其下属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称中带有“集团”二字。
2. **规模较大的企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达到一定规模或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后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3. **行业规定**:某些行业有特殊规定,允许或鼓励使用“集团”字样。
然而,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在名称中使用“集团”。以下情况通常不允许使用:
1. **不符合规模要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集团公司规模标准。
2. **未经批准**: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3. **与其他企业名称冲突**: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重复或容易引起混淆。
建议在确定公司名称时,提前咨询当地工商局或相关登记机构,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确保公司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可以考虑使用类似的表达方式,如“有限公司”、“科技公司”等,这些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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