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深圳市***正式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深圳特区成立28年来,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系统规范,标志着深圳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征程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经济特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也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为推动深圳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深圳市***决定以立法的形式,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系统规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改革创新主体、改革创新项目、改革创新保障、改革创新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
1. 明确改革创新主体。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都是改革创新主体,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改革创新。
2. 规范改革创新项目。明确改革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确保改革创新项目有序推进。
3. 强化改革创新保障。规定***要加大对改革创新项目的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为改革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4. 完善改革创新激励。设立改革创新奖励基金,对在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 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条例》的意义
1. 提高改革创新法治化水平。以立法形式规范改革创新,有利于提高改革创新法治化水平,为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通过明确改革创新主体、规范改革创新项目、强化改革创新保障等措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3. 推动深圳全面深化改革。以改革创新为抓手,推动深圳在更高起点上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为全国改革开放提供有益经验。
总之,《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征程上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在《条例》的引领下,深圳经济特区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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