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士后管理规定》是针对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办法,旨在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以下是该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设站单位)。
### 第二章 设站条件与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良好的科研环境;
2. 有稳定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3. 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和导师队伍;
4. 有完善的博士后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包括博士后招聘、培养、考核、出站等环节。
###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
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当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 第四章 培养与支持
**第七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当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以下支持:
1. 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条件;
2. 安排高水平导师指导;
3. 提供科研经费支持;
4.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省级财政设立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科研资助。
###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当接受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内容包括:
1. 科研成果;
2. 学术水平;
3. 工作表现;
4. 团队合作。
### 第六章 出站与流动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应当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或者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山东省博士后管理规定》的部分摘要,具体内容请参考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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