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无效是指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自成立时起就不存在法律效力;而婚姻撤销则是指婚姻在成立后,因某些原因导致婚姻关系被撤销,但婚姻关系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首先,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未达到法定婚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而婚姻撤销的原因则包括:一方被欺诈、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
其次,在法律后果上,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也存在差异。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无需经过任何程序,婚姻自始无效,且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等财产。而婚姻撤销的,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同样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等财产。
最后,在程序上,婚姻无效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而婚姻撤销则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撤销的,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在原因、法律后果和程序上都有所不同。了解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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