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国《婚姻法》的一些主要条文及细则,供您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家庭幸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家庭幸福。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强迫或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结婚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一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三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十七条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十九条 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条 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四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对重婚的,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程序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因离婚登记程序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8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国《婚姻法》的主要条文及细则,具体内容请以最新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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