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

1. **受胁迫而结婚**:一方或者第三者以给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 **隐瞒重大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那么该请求将不再被受理。同样,如果受欺诈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该请求也将不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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