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 **受胁迫结婚**:一方或者双方因受到对方的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或者以给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的威胁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
2. **隐瞒重大疾病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是指可能对结婚对方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情形下的婚姻撤销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一年内未提出,该请求将不再被法律支持。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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