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征地补偿安置作出了规定,以下是该条款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类型、土地产值、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前三年平均每亩产量确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这个条款详细规定了征收土地时,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办法,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些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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