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和标志设置等活动,保障地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地名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以下是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和标志设置等活动,保障地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地名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和标志设置等活动。
第三条 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二、地名命名
第四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体现地名的历史、文化、地理、民族等特点;
(三)简洁、易记、美观;
(四)尊重当地群众意愿。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区、街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应当使用具有代表性的地名命名。
第六条 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避免使用同音字、生僻字;
(二)避免使用容易引起误解、歧义或者不雅的字词;
(三)避免使用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字词;
(四)避免使用已废止的地名。
三、地名更名
第七条 地名更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尊重历史、文化、民族等特点;
(三)便于群众记忆和使用;
(四)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地名更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有必要的,如原地名与实际情况不符、地名含义不当、地名重名等;
(二)地名更名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三)地名更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四、地名使用
第九条 地名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二)禁止使用不规范地名;
(三)禁止使用易混淆、易误解的地名;
(四)禁止使用含有侮辱、歧视等不良含义的地名。
第十条 新闻媒体、地图、导航系统等公共信息平台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五、地名标志设置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设置;
(二)醒目、清晰、美观;
(三)便于群众识别和使用。
第十二条 地名标志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设置地名标志;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六、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
(二)使用不规范地名的;
(三)故意破坏、损毁地名标志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当地官方发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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