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是婚姻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效果和适用条件上有所区别。

### 婚姻无效
**概念**:婚姻无效是指婚姻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婚姻关系从法律上不存在。
**原因**:
1. 主体不合格:如未达到法定婚龄、近亲结婚、重婚等。
2. 形式要件不符合:如未进行法定登记、未进行公证等。
3. 其他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
**法律效果**:
- 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参照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 婚姻撤销
**概念**:婚姻撤销是指因婚姻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被撤销。
**原因**:
1.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且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疾病后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的。
2. 一方被胁迫结婚,且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的。
**法律效果**:
- 婚姻撤销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但当事人具有夫妻权利义务。
- 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参照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 关系
1. **时间顺序**: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而婚姻撤销是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被撤销。
2. **原因不同**: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是主体不合格或形式要件不符合,而婚姻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过错。
3. **法律效果**:婚姻无效和撤销都导致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但婚姻撤销后,当事人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
总之,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效果和适用条件上有所区别。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婚姻是否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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