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这一条是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1.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照顾、互相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 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这里的扶养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3.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提出要求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扶养义务。
4. 在实际操作中,扶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这一条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双方权益的保障,旨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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