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1. **重婚**: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3. **未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规定,男性法定婚龄为22周岁,女性法定婚龄为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4. **隐瞒重大疾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5. **受胁迫结婚**:一方或者第三者以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受欺骗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的认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相关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也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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