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规范在中国由《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规范:

1. **名称构成**: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例如:“北京市XX餐饮服务部”。
2. **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应当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地名规范化简称。例如:“北京”、“上海”等。
3. **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且不得使用已注册的字号。字号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4.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例如:“餐饮”、“服装”、“维修”等。
5. **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应当使用“店”、“部”、“行”、“中心”等字样。例如:“XX店”、“XX部”等。
6. **禁止使用的字词**:以下字词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 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军服、勋章、奖章;
- 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
- 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名称;
- 美术等作品名称;
- 地理名称、山川名称、建筑物名称、风景名胜区名称、商标名称;
- 他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 体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重大方针政策的;
- 公共场所的名称;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
7. **名称变更**: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8. **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前,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遵守以上规范,可以帮助您合法、合规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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