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大败”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种罪名,源自《唐律疏议》,后来被宋、元、明、清等朝代沿用。它指的是十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对社会秩序、道德伦理和皇权统治的极大破坏。以下是“十恶大败”的具体内容:

1. **谋反**:指图谋推翻或破坏国家政权的行为。
2. **谋大逆**:指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宫室的行为。
3. **谋叛**:指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或敌对势力。
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5.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或者肢解人,或者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 **大不敬**:指对皇帝、皇后、皇太子等尊亲属不敬,或者对皇帝的御用物品不敬。
7. **不孝**:指不赡养父母,或者不尊敬父母。
8. **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指直系血亲和配偶的亲属)以内亲属,或者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
9. **不义**:指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或者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
10. **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或者奸父、祖妾,以及***等行为。
犯有“十恶大败”中的任何一项,都将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轻则流放,重则死刑。这些罪名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对维护皇权、家族伦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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