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机倒把"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罪名,主要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这个罪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暴利的行为,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资等。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个罪名在1997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所取代。因此,"投机倒把"作为一个特定罪名,主要存在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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