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大约存在于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前256年。周朝的婚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一夫一妻制**:周朝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男子可以纳妾,妾的地位低于正妻。
2. **媒妁之言**:婚姻必须由媒妁(即媒人)介绍,父母之命也是婚姻成立的重要条件。这种制度称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六礼**:周朝的婚姻过程有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程序。
- **纳采**:男方通过媒人向女方求婚。
-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
- **纳吉**:男方将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八字占卜,得到吉兆后,正式决定结婚。
- **纳征**:男方送聘礼给女方。
- **请期**:男方选定吉日,通知女方。
- **亲迎**:男方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4. **同姓不婚**:周朝规定同姓不婚,以避免近亲结婚。
5. **婚姻的解除**:周朝允许婚姻的解除,但有一定的限制。如《周礼》中规定,女子有“七出”之条,即丈夫可以因为妻子有七种情况而休妻。同时,也有“三不去”的规定,即妻子有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妻。
周朝的婚姻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家族观念,对后世中国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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