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贵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对其住宅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 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尊重住宅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住宅结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四)合理规划,提高住宅使用功能。
第二章 装修申报和验收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住宅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
(二)房屋装修图纸;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其他有关材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设计规范,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二)符合消防、环保、节能等要求;
(三)合理布局,提高住宅使用功能;
(四)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住宅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设计规范和施工要求进行装修;
(二)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三)不得擅自改动住宅的结构、主体和承重墙体;
(四)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设施;
(五)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装修申报和验收的;
(二)违反设计规范和施工要求进行装修的;
(三)擅自改动住宅的结构、主体和承重墙体的;
(四)损坏房屋原有设施的。
第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设计规范和施工要求进行装修,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损坏房屋原有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
第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继续按照原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负责解释。
以上仅为《贵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具体规定以当地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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