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妇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二)以人为本,关爱妇女;
(三)协同联动,综合施策;
(四)注重保护投诉人隐私。
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妇联组织应设立家庭暴力投诉接待机构,负责受理、调查、调解家庭暴力投诉工作。
第四条 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热爱妇女工作;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三、受理范围
第五条 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的范围包括: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及目睹家庭暴力的亲属、朋友、邻居等人的投诉;
(二)因家庭暴力引发纠纷,需要调解解决的投诉;
(三)其他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投诉。
四、受理程序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妇联组织投诉:
(一)拨打妇联组织热线电话;
(二)直接到妇联组织接待室投诉;
(三)通过妇联组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投诉。
第七条 妇联组织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核实投诉情况,告知投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投诉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关爱;
(四)协助投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庇护安置等服务。
第八条 对于投诉人不愿透露真实姓名的,妇联组织应予以保密。
五、调查与调解
第九条 妇联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投诉人陈述;
(二)收集证据;
(三)实地调查;
(四)与被投诉人沟通了解情况。
第十条 妇联组织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于因家庭暴力引发纠纷,需要调解解决的,妇联组织可依法进行调解。
六、法律援助与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妇联组织应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庇护安置等。
第十三条 妇联组织应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七、保密与信息处理
第十四条 妇联组织应当对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 妇联组织应当依法对投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八、责任与考核
第十六条 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在受理、调查、调解家庭暴力投诉工作中,应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妇联组织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工作成效。
九、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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