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名称管理的通知》(教发函〔2014〕14号),关于大学改名的暂行规定如下:

1. **原则性要求**:
- 大学改名应当遵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 大学更名应当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 **资格审核**:
- 大学改名需通过教育部的资格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1. 学校提出正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3.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学校申请进行审核。
4. 教育部根据专家意见和学校实际情况,做出最终决定。
3. **改名条件**:
- 大学更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学校名称与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科门类、办学定位等不相符。
2. 学校名称存在历史、文化、地理等方面的不合理之处。
3. 学校名称已被撤销或更名。
4. **改名限制**:
- 大学更名不得随意简化或缩写学校名称。
- 学校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名称相似的名称。
- 学校不得使用与我国行政区划、历史地名、民族名称等相关的名称。
5. **程序要求**:
- 学校提出改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学校更名申请报告。
2. 学校章程。
3. 学校更名方案。
4. 学校现有名称的批准文件。
5. 其他相关材料。
6. **实施期限**:
- 大学改名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以上是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名称管理的通知》制定的大学改名的暂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根据教育部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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