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无效和婚姻无效虽然都涉及到婚姻的效力问题,但它们并不完全一样。

1. **婚姻登记无效**:
- 指的是在婚姻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婚姻登记行为本身无效。
- 常见的情形包括:
- 登记机关违反法定程序;
- 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
- 当事人未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而法律规定必须检查;
- 当事人隐瞒重大疾病,而法律规定必须告知;
- 当事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婚姻登记证书;
-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无效,但婚姻关系本身可能仍然存在,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纠正。
2. **婚姻无效**:
- 指的是婚姻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婚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就无效。
- 常见的情形包括:
- 重婚;
- 一方或双方为禁婚亲(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 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 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另一方与之结婚等。
-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自始无效,婚姻关系不存在,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宣告婚姻无效。
总结来说,婚姻登记无效主要是指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而婚姻无效是指婚姻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两者虽然都涉及到婚姻的效力问题,但适用的情形和后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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