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个关于更改姓名新规定的示例文本,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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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姓名的新规定**
为规范公民姓名变更工作,保障公民姓名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公民姓名变更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变更条件
1. 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姓名的;
2. 因个人意愿变更姓名的;
3.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名的。
三、变更程序
1.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户口簿;
(3)变更姓名的申请书;
(4)变更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变更限制
1. 申请人变更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申请人变更姓名,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申请人变更姓名,不得影响社会稳定。
五、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申请人变更姓名后,不得使用虚假姓名进行违法活动。
六、其他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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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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