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无效和婚姻无效虽然都涉及到婚姻的合法性,但它们并不完全一样。

1. **婚姻登记无效**:
- 指的是婚姻登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婚姻登记证书无效。
- 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本身可能并不存在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情。
- 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包括:
- 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
- 当事人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当事人已有配偶;
- 当事人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未如实告知;
- 当事人因胁迫结婚,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 当事人因受欺诈或者被胁迫而结婚,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
2. **婚姻无效**:
- 指的是婚姻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 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不仅登记无效,而且当事人可能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婚姻无效。
-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 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
- 当事人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当事人属于同一性别;
- 当事人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未如实告知;
- 当事人因胁迫结婚,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 当事人因受欺诈或者被胁迫而结婚,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婚姻。
总结来说,婚姻登记无效是指婚姻登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婚姻无效是指婚姻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包括未达到法定婚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已有配偶等,而婚姻无效的情形则更为广泛,包括上述情形以及同一性别、因疾病未如实告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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