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人之间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是其主要特点。

特殊之处在于:
1. **责任承担的有限性**: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是有限的,即合伙人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其他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2. **责任承担的无限性**: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 **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特殊普通合伙允许合伙人之间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经营贡献等因素,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不同的责任份额。
4. **合伙人责任的独立性**: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是独立的,即一个合伙人的责任不会影响其他合伙人的责任。
5. **合伙人责任的追溯性**: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追索债务,无论该合伙人是否实际参与了债务的产生。
总之,特殊普通合伙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合伙人之间责任承担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相结合,以及合伙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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