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公司起名确实有一些规定和限制,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 **不重名**:公司名称应当与已有的公司名称不重复。这包括全称、简称以及与其他公司的名称部分相似度高的名称。
2. **禁止使用的字**: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字不能在名称中使用:
- 同国家名称、***名称、中国共产党名称、人民解放军名称、民主党派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群众组织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相同的;
- 同“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含有上述字样的;
- 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同国际组织名称相同的;
- 同“有限”、“责任”字样或含有上述字样的(除非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同“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期货经纪”、“证券经纪”、“保险经纪”、“银行持股”等字样或含有上述字样的;
- 与商标注册人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易产生混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 现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3. **行政区划名称**:公司名称一般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省、市、县等。
4. **行业用语**: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行业用语,以明确其业务范围。
5. **字号**:字号(公司名称中的主体部分)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6.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名称**: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名称。
7. **地名**: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地名。
8. **外文**:公司名称中使用的英文或其他外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起名时,建议您详细查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名称合法合规。同时,您也可以通过企业名称查询系统预先查询名称的可用性,以避免与已有公司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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