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论文时,提到公司名称时,通常不需要写出公司的全称,除非该全称是公司官方或标准的全称。以下是一些建议:

1. **简写**:如果公司名称较长,可以使用简写或缩写,例如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为“中国石化”。
2. **官方全称**:如果论文中需要引用官方或标准的全称,那么应当使用全称,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
3. **行业习惯**:某些公司名称在行业内已形成习惯用法,比如“苹果公司”通常简称为“苹果”。
4. **特定场合**:在某些正式场合或法律文件中,可能需要使用全称以体现尊重和正式性。
总之,是否使用全称应根据论文的具体要求和上下文环境来决定。如果不确定,可以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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