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个中国养蜂协会章程的范本,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请注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章程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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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蜂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养蜂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养蜂业同仁,发挥行业优势,推动养蜂业科技进步,提高蜂产品质量,促进养蜂业可持续发展,为我国蜂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养蜂技术培训,提高养蜂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组织蜂产品展览、交流,推广先进养蜂技术和设备。
(三)开展蜂产品市场调研,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四)组织蜂业学术交流,促进养蜂业科技创新。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行业纠纷。
(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养蜂业在国际上的地位。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个人会员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数]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人数]名理事组成,每届[届数]年。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人数]名常务理事组成,每届[届数]年。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年龄限制]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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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蜂协会电话号码:**
(以实际情况为准,以下为示例)
电话:[区号] -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章程和联系方式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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