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既是民事行为也是行政行为。

首先,从民事行为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具有民事行为的性质。
其次,从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如民政部门)依法对婚姻关系进行确认和登记的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行使了行政权力,对婚姻关系进行审查、确认和登记,因此属于行政行为。
至于婚姻登记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答案是肯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婚姻登记正是针对特定当事人(即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就特定事项(即婚姻关系的确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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