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存在上述重大过错,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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